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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標準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

分類:最新資訊 關 鍵 字: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 發布時間: 2014-03-22
資訊介紹: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本標準規定了涂裝(涂覆、涂布,下同)作業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作業場所和涂裝施工的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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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 7691-×××× 安全管理通則代替GB7691-87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裝(涂覆、涂布,下同)作業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作業場所和涂裝施工的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包括有機溶劑)在金屬或非金屬表面的涂裝作業,包括露天涂裝業,建筑物、構筑物內外涂飾作業,塑料制品、紡織品、皮革制品、漆布等非金屬的涂覆、涂布、印染、上光等有機溶劑作業。也適用于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涂裝廠房(涂裝作業場所)的科研、設計、生產、制造、運輸、施工安裝、經營(包括經營活動的技術交流、商品展覽)與管理。
其它有機溶劑作業亦可參照執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064-198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1984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5306-1985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GB 5817-1986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GB6514-1995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7692-1995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T11651-1989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T12331-1990 有毒作業分級
GB12942-199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GB/T13491-1992 涂料產品包裝通則
GB/T 13641-1991 勞動護膚劑通用技術條件
GB 13690-1992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T 13861-1992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T 14441-1993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術語
GB/T 15258-1994 危險化學品標簽編寫導則
GB16483-1996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16179-1996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J140-19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3381-1991 船舶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含苯涂料 benzene-containing coating
苯含量超過1%(V/V)的涂料。[引用GB14441-1993的4.3]
3.2 含鉛涂料 lead-containing coating
固體分(不揮發物)中鉛含量超過0.5%(m/m,鉛化合物以金屬鉛計)的涂料。
[引用GB14441-1993的4.4]
3.3 含苯溶劑 benzene-containing solvent
苯含量超過1%(V/V)的有機溶劑。
3.4 含苯稀釋劑 benzene-containing thinner
苯含量超過1%(V/V)的稀釋劑。
3.5 溶劑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完全以有機物為溶劑的涂料。[引用GB14441-1993的4.2]
3.6 有機溶劑化學品 organic solvent chemicals
有機溶劑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3.7 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coating and relevant chemicals
涂裝施工使用的涂料與配合涂料施工使用的稀釋劑、脫漆劑、金屬清洗液
等化學品。
3.8 涂裝作業場所整體安全 whole safety for painting location
涂裝作業場所的各種生產設施和作業環境,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規定,且
相互協調配套,形成統一的總體安全。[引用GB14441-1993的2.4]
3.9 有限空間 confined spaces
僅在1~2個人孔,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
度大于1.2m 的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同義詞:密閉空間。[引用GB14441-1993的2.5]

4 限制淘汰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與涂裝工藝

4.1 限制與淘汰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4.1.1 嚴禁使用含鉛白的涂料。
4.1.2 禁止使用以下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a) 含苯涂料,(包括重質苯、石油苯、溶劑苯和純苯,下同);
b) 含苯稀釋劑,(包括重質苯、石油苯、溶劑苯和純苯,下同);
c) 含苯溶劑(包括脫漆劑、金屬清洗液等)(包括重質苯、石油苯、溶劑
苯和純苯,下同);
d) 含汞、砷、鉛、鎘、銻車間底漆。
因涂裝有特殊工藝要求不得不選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向當地安全主管部門申請報告并得到批準,報告內容應包括安全評價和
防護措施。
b) 對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進行跟蹤檢測,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c) 及時評價工人接觸有害化學品的情況,進行健康監護。
4.1.3 限制使用以下涂料和有關化學品:
a) 含紅丹涂料;
b) 含二氯乙烷清洗液;
c) 含鉻酸鹽的車間底漆或前處理液。
如必需選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向當地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備案,報告內容應包括防護措施;
b) 對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進行跟蹤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c) 及時評價工人接觸有害化學品的情況,進行健康監護。
4.2 限制淘汰的涂裝工藝
4.2.1 嚴禁用苯(包括重質苯、石油苯、溶劑苯和純苯)脫漆或清洗。
4.2.2 禁止使用以下涂裝工藝:
a) 游離二氧化硅含量80%以上的石英砂干噴砂除銹(下稱干噴砂除銹);
b) 火焰法除舊漆;
c) 大面積使用汽油、甲苯、二甲苯除油、除舊漆;
d) 噴涂含紅丹涂料。
涂裝有特殊工藝要求不得不選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嚴禁在4.2.4的特定環境選用;
b) 按 4.1.2 d)的規定,進行報告備案、跟蹤檢測、健康監護。
4.2.3 限制使用二氯乙烷除油清洗。
如必需選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嚴禁在4.2.4的特定環境使用;
b) 按 4.1.3 c)的規定,進行報告備案、跟蹤檢測、健康監護。
4.2.4 特定環境嚴禁選用的涂裝工藝:
a) 敞開式或有限空間內干噴砂除銹;
b) 可燃結構廠房、易燃易爆場所、有限空間、居民住宅區、公共集聚場所采用火焰法除舊漆;
c) 無有效通風作業場所使用甲苯、二甲苯、汽油大面積除油或除舊漆,
噴涂含苯涂料 (包括含苯稀釋劑)和含苯有機溶劑,二氯乙烷除油清洗。

5 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5.1 研制新型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同時分析研究使用時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防護措施建議;
b) 同時鑒定安全技術性能,提出安全技術評價,做出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鑒定結論;
c) 轉讓科研成果,同時提供安全技術資料及防護措施建議。
5.2 生產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從涂料配方和工藝操作方面,盡量減少有機溶劑用量、有害游離單體和重金屬含量;
b) 生產中使用甲苯、二甲苯有機溶劑時,應對其混入的苯(包括重質苯、石油苯、溶劑苯和純苯)進行檢驗,其混入苯的數量不得超過涂料及有關化學品的1%(V/V);
c) 按GB13690進行危險性鑒定和標識,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
d) 按GB/T15258編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稱安全標簽)并按規定掛貼;
e) 按GB16483編寫“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下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f) 涂料產品包裝符合GB/T13491規定。
5.2.1 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有以下內容:
a) 含苯涂料、含鉛涂料、含苯稀釋劑、含苯溶劑、含二氯乙烷金屬清洗液以及禁止與限制用作車間底漆的含汞、砷、鉛、鎘、銻和鉻酸鹽涂料,在“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應作重要提示,特別強調是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b) 主要成份包括主要成膜物質、主要有機溶劑、基本顏料、有害的填料和固化劑,涂層熱加工或打磨作業時可能產生有害煙霧、粉塵的有害物質;
c) 比重、閃點、爆炸下限;
d) 有害游離單體物質和影響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其它有害物質;
e) 固化時間和揮發性;
f) 貯存條件;
g) 簡要安全衛生防護事項。
5.3 經營涂料及有關化學品,5.5 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化學品應有標識;
b) 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c) 禁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產品;
d) 嚴禁經營本標準中嚴禁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e) 銷售本標準中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要認真檢查安全技術說明書的重要提示,如遺漏應補作重要提示,并應向每個客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f) 進口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應有符合本標準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加貼中文安全標簽;本標準中禁止與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應在安全技術說明書中作重要提示;應按“1990年化學品建議書”規定,向外方索取其所在國或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遵守的使用化學品的標準和程序的資料,并向客戶充分介紹;
g) 出口本標準中禁止與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應向外方說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事項及原因,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應有重要提示。
5.4 主辦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技術交流與展覽,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同時介紹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技術評價,交流本標準中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
品應作重要提示;
b) 涂料及有關化學品的包裝樣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產品介紹應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及“1990年化學品建議書”規定的資料;
c) 展出本標準中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展出位置應有明顯重要提示。
5.5 托運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應包裝完整, 掛貼安全標 簽,并按運輸單位要求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5.6 運輸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除應遵守有關運輸安全規定外, 交貨時如發現包裝破損、容器變形或泄漏、安全標簽脫落或破損,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重新補貼安全標簽。
5.7 使用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單位,應遵下列規定:
a) 購進時應檢查安全技術說明書,核對包裝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脫落或損壞,應經檢查確認后補貼;
b) 需要進行分裝時,分裝后的容器應加貼安全標簽;
c) 空容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出售、轉讓或廢棄;
d) 不再需要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要及時清理,并按環境保護部門規定妥善處置。
e) 安全衛生資料應向職工公開。
5.8 使用涂料及有關化學品職工,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 有權獲得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涂裝作業可能導致危及安全與危害健康的資料,并有權獲得安全技術培訓。
b) 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時報告可能造成危害和無法處理的情況。

6 涂裝設備器械

6.1 研制涂裝設備器械,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設備器械應具備基本安全功能,符合GB4064、GB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裝安全國家標準的專業安全要求;
b) 進行產品鑒定時,應同時進行產品安全評價;
c) 轉讓科研成果,應同時提供安全技術資料及操作維護安全注意事項的建議。
6.2 涂裝設備器械的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可能產生的火災爆炸和人身傷害因素與程度;
b) 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與程度;
c) 基本安全功能的完整與可靠程度;
d) 自動聯鎖控制和信號、報警裝置種類與可靠程度;
e) 操作維護安全注意事項。
6.3 設計涂裝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設計單位具備法人資格;
b) 設計單位具有必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并經過涂裝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認可;
c) 設備設計符合GB4064、GB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裝安全國家標準的專業安全要求。
e) 自用設備自行設計,應委托具有安全資格設計單位和人員進行審核認可。
6.4 制造涂裝設備器械,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制造單位具備法人資格;
b) 制造單位具有必需的廠房、場地和設備;
c) 制造單位具有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工人;
d) 設備制造具有運行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
6.5 涂裝作業中使用的容易發生火災爆炸、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特別是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具有較大危險性的涂裝設備器械(下稱特種涂裝設備),應具備重要的安全防護功能。
6.5.1 特種涂裝設備制造,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6.5.2 特種涂裝設備實行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的強制檢驗制度。
6.5.3 特種涂裝設備應有安全檢驗合格證書、安全標記。
6.5.4 自行制造特種涂裝設備,應申請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書。
6.5.5 技術改造后的特種涂裝設備,應申請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重新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書。
6.6 經營涂裝設備,應遵守以下規定。
6.6.1 涂裝設備器械應具有以下技術資料:
a) 完整的產品銘牌(名稱、型號、主要參數、制造廠名與地址、制造時間);
b) 使用說明書(包括安全說明)。
6.6.2 特種涂裝設備應具有以下技術資料:
a) 6.6.1a)規定的產品鉻牌(還應包括生產許可證編號);
b) 安全認證標記;
c) 安全檢驗合格證書;
d) 使用說明書(包括安全說明)。
6.6.3 特種涂裝設備進口,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外商在我國銷售特種涂裝設備,應向國家認可的機構申報,6.6.2a)、
b)、d)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制造廠所在國、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的安全認證和遵守的有關安標準和程序的資料,經審查合格取得安全審查合格證書;
b) 銷售特種涂裝設備器械,應向客戶提供6.6.2規定的技術資料、制造廠所在國或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的安全認證和遵守的有關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和安全審查合格證書;
c) 企業直接在國外訂購的特種涂裝設備,應向國家認可的安全檢驗機構申報設備制造廠所在國、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的安全認證和遵守的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經審查或檢驗合格取得安全審查或檢驗合格證書。
6.6.4 特種涂裝設備出口,應遵守6.6.2規定,并向外方提供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
6.7 主辦涂裝設備器械技術交流和展覽,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同時介紹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技術評價;
b) 提供特種涂裝設備制造廠所在國、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的安全認證和遵守的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
6.8 安裝調試涂裝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應按“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涂裝安全國家標準進行安裝調試;
b) 應按本章規定檢查所有技術資料并存入設備檔案,如有遺漏應及時向有關方索取補齊。
6.9 涂裝設備中符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壓力容器(壓力罐式供料裝置、油水分離器等),其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維護應遵守該規程的規定。
6.10 涂裝設備配套的防爆電氣設備,按國家技術監督局、勞動部等十一個部門頒發的《關于對實施安全認證的電工產品進行強制性監督管理的通知》進行強制監督管理。涂裝作業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應具有以下產品標記:
a) 國家安全認證標志;
b) 國家檢驗單位簽發的“防爆合格證”標記;
c) 產品銘牌(包括防爆類型、級別、組別),銘牌內容不全的由使用單位向銷售單位索取補充資料。
6.11 涂裝設備的配套的燃油燃氣裝置應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

7 涂裝工藝

7.1 研究涂裝新工藝, 應遵守5.1規定。
7.2 設計涂裝工藝,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設計單位應具備工業勘測設計資格;
b) 設計(包括工藝、非標準設備及相關的暖通、電氣、環保等)專業技術人員,經涂裝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認可;
7.3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工業勘測設計等其它單位從事涂裝工藝設計,應經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取得安全認可資格。
7.4 引進涂裝工藝技術,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引進限制與淘汰的涂裝工藝技術;
b) 同時引進相關的所在國有關安全標準及程序的資料。
7.5 出口涂裝工藝技術,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同時提供我國涂裝安全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與程序的資料;
b) 外方需要我國規定限制使用的涂裝工藝技術,應向外方作重要提示,并提供限制使用的事項及原因等技術資料。
7.6 主辦涂裝工藝技術交流和展覽,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交流或展出嚴禁、禁止使用的涂裝工藝;
b) 交流或展出限制使用的涂裝工藝,應作重要提示;
c) 同時提供安全評價等安全技術資料。
7.7 編制涂裝工藝文件,應遵守以下規定。
7.7.1 產品涂裝工藝標準中應有以下內容:
a) 工藝過程的主要有害、危險因素;
b) 防護措施。
7.7.2 企業生產的產品有涂裝要求時,應編制涂裝工藝文件,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應有以下內容:
a) 工藝過程的有害、危險因素,有毒有害物質名稱、數量和最高容許濃度;
b) 防護措施;
c) 故障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d) 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e) 不得不選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裝工藝論證資料。
7.7.3 審查涂裝工藝文件,應有以下審查結論:
a) 防護措施是否能夠滿足涂裝工藝安全要求;
b) 涂裝工藝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c) 不得不選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裝工藝必要性。
7.8 企業改變涂裝工藝,應同時修改涂裝工藝文件(包括安全技術內容)。以
下情況,應按7.7.2、7.7.3重新編制和審查有關安全技術內容:
a) 改變部分涂裝工藝;
b) 改用另外類型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c) 改造部分涂裝設備,同時還應遵守6章規定。
7.9 來料加工進行涂裝作業,應按7.7編制涂裝工藝文件,并制訂相應防護措施。
7.9.1 來料加工方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a) 加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材質;
b) 提供涂料及有關化學品的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c) 指定涂裝工藝時,同時提供有關的安全技術資料;
d) 外商所在國或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加工產品時,遵守的有關原材料、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的有關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
7.9.2 承接來料加工方應檢查7.9.1提供的技術資料完整性和可靠性,并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采用嚴禁使用的涂裝工藝;
b) 不得不采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裝工藝時,應制訂有效防護措施,并報當地安全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方準進行加工。
7.10 涂裝加工的產品出廠,應完成全部涂裝工藝程序,涂層必須實干。

8 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

8.1 新建、擴建、改建涂裝工程建設項目,應遵守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
8.1.1 設計單位應按規定編寫《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勞動安全衛生專編》應對涂裝作業場所整體安全做出評估,并應有以下資料:
a), 涂裝作業場所火災危險區域劃分平面圖,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平面、立面圖;
b). 選用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的特殊工藝原因。
8.1.2 涂裝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技術審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8.1.2.1審查前應具有以下技術文件:
a). 《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b). 建筑平面圖;
c). 區域圖;
d). 廠區總平面布置圖;
e). 工藝布置圖與設備明細表。
8.1.2.2審查時應對以下項目重點審查:
a). 涂裝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與設計人員安全資格;
b). 技術文件完整準確性;
c). 涂裝工藝路線布置的合理性,選用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是否有違犯國家法規和標準的問題;
d). 涂裝作業場所整體安全可靠程度。
8.1.3 涂裝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遵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筑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并應有以下技術文件:
a). 涂裝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與設計人員、涂裝設備設計與制造單位安全資格證明文件;
b). 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安全技術資料,特種涂裝設備安全檢驗合格證書,防爆電氣設備安全認證、防爆合格證書等技術文件;
c). 通風系統參數測定值,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參數測定值,接地電阻測定值,極度危險區域易燃易爆氣體、粉塵濃度測定值,涂裝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測定值;
d). 自動聯鎖控制和信號、報警裝置整定值;
e). 采用新型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或涂裝工藝的安全技術鑒定資料。
8.1.4 重大涂裝工程建設項目應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
8.2 技術改造涂裝工程建設項目,應遵守8.1規定。
8.2.1 技術改造應遵守下列原則:
a). 提高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應同時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b). 改造廠房、工藝、設備等,應同時改造安全防護措施。
8.2.2 技術改造方案(或設計方案)有下列之一情況,設計單位在《勞動安全衛生專篇》中應有專門說明。
a). 工藝過程增加新的或加劇原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和程度;
b). 降低涂裝作業場所整體安全水平。
8.2.3 小型涂裝技術改造項目(規模較小,內容簡單,下稱小型項目)技術改造方案(設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同時提高安全技術水平采取的工藝等主要技術措施;
b). 同時進行技術改造的安全防護措施;
c). 對整體安全影響分析說明。
8.3 引進涂裝工程建設項目,8.4 應遵守8.1規定。
8.3.1 引進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不得引進限制使用的涂裝工藝技術和設備;
b). 安全技術水平不得低于涂裝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8.3.2 引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以下內容:
a). 安全技術水平評估;
b). 引進項目所在國或多企業在其它國家遵守的安全法規、標準的安全技術水平評估;
c). 與我國現行安全衛生標準對比分析結論。
8.3.3 引進項目竣工驗收,應有以下技術文件資料:
a). 進口涂料及有關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資料,包括其出口國或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遵守的有關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
b). 進口涂裝設備器械的安全技術資料,包括其出口國或多國企業在其它國家遵守的有關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國家認可機構審查合格發給的安全審查合格證書或安全檢驗機構的安全檢驗合格證書;
c). 引進的涂裝工藝安全技術資料,包括引進國有關安全標準和程序的資料。

9 涂裝施工

9.1 特大工件、設備需要臨時在廠房原地進行涂裝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按GB6514、GB7692規定,劃出臨時涂裝作業場所;
b). 按GB6514規定,劃出涂漆區、火災危險區、電氣防爆區,并嚴格進行管理;
c). 審定涂裝作業`場所有機溶劑最高容許濃度,采取必需的局部排風措施;
d). 按GB16179、GB15690規定,設置安全標志;
e) 按GBJ140配置必要的消防器具;
f). 制訂動火條件。火災危險區進行熱工作業,應經過批準;
g). 及時清理廢物、廢料、漆垢及現場雜物。
9.2 橋梁、大型構件或儲罐、船舶、機車車輛、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外部涂裝露天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參照GB6514、GB7692規定,制訂專門的防護措施;
b). 參照GB6514、GB7692規定,劃出臨時涂裝作業場所;
c). 按GB16179、GB15690規定,設置安全標志;
d). 參照GBJ140配置必要的消防器具;
e). 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統一指揮制度;
f). 涂漆、有機溶劑除油期間,嚴禁熱工作業;
g). 積聚有機溶劑蒸氣的低凹、死角區域,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
9.2.1 船舶涂裝作業應遵守GB3381規定。
9.2.2 機車車輛涂裝作業可參照執行GB3381規定。
9.3 立體交叉涂裝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9.2規定;
b). 劃定的臨時涂裝作業場所,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c). 正在進行涂裝作業的上方與下方30m范圍內,禁止一切明火作業,至到涂層表干為止;
d). 涂漆作業結束,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撤出涂裝設備器械和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清除沾污涂料及有機溶劑廢棄物,方準進行下道施工作業。
9.4 住宅室內涂裝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施工單位選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應符合保護居民健康的規定,并應向客戶提供有關安全衛生資料;
b). 涂覆作業期間,禁止可能產生明火作業,至到涂層表干為止;
c). 涂覆作業及涂層表干期間,應全面通風換氣,操作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d). 嚴禁使用非防爆燈具烘烤涂層。
9.5 防腐工程應遵守以下規定。
9.5.1 上部敞口護圍結構防腐工程,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涂覆作業和涂層干燥期間,采用局部機械通風,將可燃氣體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10%以下;
b). 間隔時間重新施工,應先進行機械通風,確認可燃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10%以下時,方準繼續施工;
c). 涂覆作業和涂層干燥期間,禁止可能產生明火作業;
d). 涂裝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達不到衛生標準時,企業應給操作人員免費提供適用合格的防護用具。
9.5.2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腐工程,應遵守GB12942規定。
9.6 嚴禁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地面和墻壁。

10 有限空間涂裝作業

10.1 有限空間涂裝作業管理應遵守GB12942規定。

11 涂裝設備12 安裝施工

11.1 涂裝設備安裝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安裝單位應按《勞動部關于對建筑企業實行安全資格認證的通知》取得安全資格;
b). 聯動負荷試車應參照GB6514、GB7692制訂安全措施;
c). 涂裝廠房續建涂裝工程,應采取必要的隔離設施,并制訂專門防護措施。

12 熱工作業

12.1 涂裝作業場所進行熱工作業,應辦理動火批準手續。
12.2 涂裝作業場所進行熱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清理作業現場易燃易爆物;
b). 檢查與消除作業現場及其附近地坑、地溝等低凹地區殘存的易燃易爆氣體;
c). 動火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等放置在安全距離以外;
d). 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f). 使用不產生火花工具或機具。

13 設備檢查維護與檢修

13.1 涂裝設備器械運行維護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3.1.1 涂裝設備器械應建檔管理,認真記錄,定時檢查,專人維護,計劃檢修。
13..1.2 涂裝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設備技術與維護要求,做好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工作。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通風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b). 設備外部是否有外力損傷或變形;
c). 設備表面溫度是否超過規定最高溫度;
c). 設備、管路連接是否松動;
d). 自動聯鎖控制和信號、報警裝置是否完整;
e). 防爆電氣設備及防爆照明燈具是否完整與運行正常;
f). 清除漆垢、粉塵及現場雜物。
13.1.3 涂裝設備專職維護人員除檢查維護13.1.2項目外,還應包括以下主要項目:
a). 全面檢查通風系統;
b). 全面檢查防爆電氣設備;
c). 檢查檢測接地可靠性;
d). 檢查電氣線路完好狀況;
e). 檢查自動聯鎖控制和信號、報警裝置運行狀況;
f). 檢查設備運行記錄中的問題,及時處理或及時上報。
13.1.4 企業應根據作業環境、設備狀態、生產負荷、機械磨損等實際情況,明確規定檢查、檢修周期及其項目。
13.2 防爆電氣設備運行維護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3.2.1 防爆電氣設備實行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專業維護檢查、安全技術檢查制度,企業應明確規定檢查周期、項目及其要求。
13.2.2 防爆電氣設備運行維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按制造廠規定的技術條件運行;
b). 設備保護、閉鎖、監視、指示等裝置不得任意拆除;
c). 爆炸危險場所維護檢查設備,嚴禁解除保護、聯鎖和信號裝置;
d). 嚴禁帶電對接電線;
e). 新設備安裝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定后方可投入運行。
13.2.3 防爆電氣設備檢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帶電檢修設備和線路(本安線路除外);
b) 防爆電氣設備檢修應按現行國家技術規定進行,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質和尺寸進行修改更換。必需修改更換時,應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并取得檢驗單位同意。
c). 防爆電氣設備大、中修后,檢修人員應填寫檢修記錄,并須經防爆檢驗專業人員進行檢驗,簽發合格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13.2.4 防爆電氣設備實行小修、中修、大修制度,企業應明確規定檢修周期、項目及其檢驗標準。
13.3 通風凈化設備運行維護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3.3.1 通風凈化設備應指定專人維護,計劃檢修,建檔管理。
13.3.2 通風凈化設備實行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專業維護檢查、安全技術檢查制度,企業應明確規定檢查周期、項目及其要求。
13.3.3 .通風凈化(包括噴漆室、噴粉室)設備應進行日常運行維護檢查,每班應清理一次沉積漆垢、積留粉塵。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a). 通風設備外形、葉輪變形;
b) 通風設備連接件松動。
13.3.4 爆炸危險場所檢查維護通風凈化設備,嚴禁解除聯鎖和信號裝置。
13.3.5 涂裝作業時,禁止拆卸維護通風凈化設備。
13.3.5 通風凈化設備實行小修、中修、大修制度,企業應明確規定檢修周期、項目和檢驗要求。

14 安全標志

14.1 涂裝作業場所(包括臨時設置的涂裝作業場所)應按CB16179、GB15630規
定設置安全標志。
14.2 以下情況應設“禁止標志”:
a). 涂裝作業場所入口、臨時設置的涂裝作業場所周邊、露天涂裝作業防火區內,選用“禁止煙火”標志;
b). 涂裝作業場所動火時,選用“禁放易燃品”標志;
c). 可能產生靜電(如靜電噴漆、靜電噴粉、使用有機溶劑作業等)會導致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選用“禁止穿化纖服”、“禁止穿帶釘鞋”標志。
14.3 以下情況應設“警告標志”:
a). 涂裝作業場所,選用“注意安全”標志;
b). 涂料及有機溶劑化學品儲存區域,選用“當心火災”標志;
c). 可能產生觸電危險的電器設備,選用“當心觸電”標志;
d). 使用酸堿作業場所,選用“當心腐蝕”標志。
14.4 以下情況應設“指令標志”:
a). 涂裝作業場所,選用“必須穿防護服”;
b). 粉塵作業場所,選用“必須戴防塵口罩”;
c).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選用“必須戴防毒口罩”;
d). 酸堿作業場所,選用“必須戴防護手套”、“必須穿防護靴”標志。
14.5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固定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器等裝置附近,選用“消防手動啟動器”標志。
14.5 安全標志的規格與設置位置、高度、觀察角度等應符合GB1617779、GB15630的規定。

15 安全規章制度

15.1 企業應根據涂裝安全國家標準、設計部門編制的《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結合實際制訂、修改和檢查、監督涂裝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涂裝安全規章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崗位責任;
b). 工藝安全管理;
c). 設備操作維護;
d). 安全技術操作;
e). 防火防爆管理;
f). 有害因素檢測管理;
g). 涂裝作業場所管理;
h). 個人衛生與防護管理。

16 安全技術培訓

16.1 涂裝工程設計、設備設計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專門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認可。專門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涂料及有關化學品火災爆炸危險特性;
b). 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對人體(包括婦女嬰兒,生殖系統)急慢性健康影響;
c). 涂裝安全標準;
d). 國家關于基本建設“三同時”、化學品管理、涂裝安全管理法規。
16.2 涂裝生產管理、工藝技術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專門培訓,取得安全合格證書,持證上崗。專門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涂裝工藝過程危險有害因素,作業環境質量指標,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
b). 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危險特性和對人體健康影響;
c). 安全防護措施,改善作業環境的途徑和措施;
d). 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管理法規。
16.3 涂裝作業人員按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應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其培訓、考核和發證、復審、工作變遷執行GB5306規定。涂裝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16.3.1 涂裝作業操作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涂裝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b). 工藝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護措施,故障情況下應急措施;
c). 接觸的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個人防護知識,中毒急救措施;
d). 使用的涂料及在關化學品危險特性,防止火災措施,滅火器材使用方法;
e). 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性能及使用方法。
16.3.2 涂裝作業電氣設備專職維護人員,除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培訓外,還應補充以下專門培訓內容:
a). 涂裝作業火災爆炸危險特性;
b). 涂裝作業電氣防爆規定。
16.3.3 涂裝作業通風凈化設備專職維護人員,除按16.3.1培訓外,還應補充以下專門培訓內容:
a). 通風系統測定與調整;
b). 凈化系統測定與調整。
16.4 企業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應向職工提供以下資料;
a). 使用的化學品特性和有害成份;
b). 化學品標識和標簽包含的資料;
c).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d), 職工接觸有害化學品檢測記錄等應當公開的資料。
16.5 未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涂裝工程、涂裝設備設計或涂裝作業管理、操作、維護和檢修工作。
16.6 以下情況應進行安全技術再培訓:
a). 頒布新的或修訂涂裝安全國家標準;
b). 進行涂裝技術改造;
c). 改變涂裝工藝;
d). 增加新的涂裝設備。

17 定期檢驗檢測

17.1 企業在用特種涂裝設備(包括配套的通風凈化設備),各地安全檢測機構應實行定期檢測驗檢制度,檢驗周期不得超過3年,檢驗項目應根據涂裝安全標準確定,但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通風凈化系統參數;
b). 防爆電氣設備防爆結構參數;
c). 接地電阻;
d). 自動聯鎖控制和信號、報警裝置整定值。
17.2 涂裝作業場所按GB/T12331、GB5817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有毒作業、粉塵危害分級檢測,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引進涂裝工程項目,試生產時應進行有毒作業、粉塵危害分級檢測,凡有Ⅲ、Ⅳ級危害的,不允許正式投產。
b). 每年分級定期檢測出的Ⅲ、Ⅳ級危害,應制訂專門治理措施,Ⅳ級危害應在一年內消除,Ⅲ級危害應在二年內消除。
17.3 企業應建立定期檢測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17.3.1 按附錄B定期檢測涂裝作業有毒、有害因素。
17.3.2 按下列規定進行安全檢測:
a). 有限空間作業,應測氧;有限空間作業使用有機溶劑化學品,應按有關規定測爆;
b). 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及時對可能造成中毒的毒物進行分析和檢測。
17.3.3 以下情況應進行有毒有害因素檢測和通風系統效能測定:
a).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引進涂裝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b). 采用新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或涂裝工藝;
c). 調整通風系統。
17.4 檢測資料應記入檢測檔案,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分析,評價工人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情況,研究改進措施。檢測記錄至少保存十年期限,并應提供有關部門檢查和工人及工會組織使用。

18 健康管理

18.1 新參加涂裝作業人員,應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查出職業禁忌者,不準安排從事涂裝作業。
18.2 涂裝作業人員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病患者,應按衛生部等四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
a). 從事粉塵作業人員,每3~5年進行一次。
b). 從事有機溶劑化學品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
c). 從事酸堿作業人員,每2年進行一次。
d). 從事噪聲作業人員,噪聲強度在85db(A)以上者,每2年進行一次。
18.3 職業病患者,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復查。
a). 塵肺患者,一般每年復查一次。診斷0+者,每年復查一次。
b). 職業中毒患者,每年復查一次。
18,4 解除涂裝作業人員勞動合同,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病患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9 勞動防護用品

19.1 企業應向涂裝作業人員免費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遵守下列規定:
a). 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標準;
b).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是經國家或省級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產品。
19.2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需要,作業人員接觸的能量(物質)的主要危險特性或特殊勞動條件的作業類別,按GB11651發給涂裝作業人員適宜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提供防靜電服和防靜電鞋。
b). 酸堿作業場所應提供防酸(堿)服和耐酸(堿)鞋。
c). 有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提供供應空氣的呼吸保護器。
19.3 涂裝作業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19.4 應由企業集中保管與洗滌。
19.5 企業應定期或不19.6 定期檢查涂裝作業勞動防護用品,19.7 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應按照
GB11651規定的程序判廢。判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繼續發放或使用。
19.5 涂裝作業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穿出廠外。
19.6 禁止用含苯有機溶劑洗手。企業宜向涂裝作業人員免費供給專用清洗劑。
19.7 企業宜按GB/T13641規定,選用不同類型的皮膚保護劑,免費供給涂裝作業人員使用。

20 生產輔助設施

20.1 涂裝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便服與防護服可以同室但須分柜分別存放。
20.2 涂裝酸堿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應急沖洗供水設施,并保證作業時間不間斷供水。
20.3 涂裝作業場所應設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21 婦女與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21.1 企業對從事涂裝作業的婦女應遵守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實行特殊保護。
21.2 分配婦女(不包括生產管理人員、工藝技術人員)從事涂裝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婦女從事有限空間涂裝作業;
b). 禁止婦女從事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的涂裝作業;
c). 禁止已婚待孕婦女從事有毒危害分級中Ⅲ、Ⅳ級涂裝作業;
d). 禁止懷孕婦女和乳母從事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涂裝作業。
21.3 禁止未成年人從事涂裝作業。

22 承包與租賃

22.1 企業發包涂裝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22.1.1 發包方提供涂裝工藝、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提供嚴禁或禁止使用的涂裝工藝、涂料及有關化學品;
b). 應向承包方提供涂裝工藝、涂料及有關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22.1.2 發包方指定涂裝工藝、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執行12.2.1規定。
22.1.3 承包方提供勞務,參加發包方涂裝作業,發包方應將勞務人員納入企業安全管理范圍。
22.1.4 承包方使用發包方廠房、涂裝設備,發包方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執行22.1.1規定;
b). 對承包方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和檢測;
c). 對承包方涂裝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22.2 租賃房屋從事涂裝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22.2.1 不準出租GB6514禁止設置涂裝作業的建筑物。
22.2.2 承租方從事涂裝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租賃的房屋應符合GB6514、GB7692關于涂裝作業場所規定;
b). 按新建項目申請消防、安全、衛生等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c). 對房屋進行改造,應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并遵守本條b)規定。
22.3 租賃或租借標準廠房從事涂裝作業,應遵守22.2的規定。
附錄A(標準的附錄)
涂裝作業場所空氣中主要有害物質衛生標準表

A1 本表衛生標準引自國家衛生標準(見表“引用國家標準”項)。
A2 本表衛生標準中未注“引用國家標準”的,引自衛生部頒發的《衛生防疫工作規范》附錄一,所有的有害物質都會有新制定的國家衛生標準可能性,使用本表的各方應探討使用國家衛生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涂裝作業場所空氣中主要有害物質衛生標準 mg/m
附錄B(標準的附錄)

勞動衛生檢測基本要求

B1 檢測的有害物質,根據涂裝工藝選定,應包括以下項目:
a.苯、甲苯、二甲苯;
b.涂料及有關化學品的主要成份或所使用的主要有機溶劑;
c.鉛(煙、塵)、鉻(塵);
d.氧化鋅(煙霧);
d.甲苯二異氰酸酯;
e粉塵;
f.其它嚴重危害作業人員的有害物質(如有機錫化合物)。
B2 定期檢測的時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a.有毒物質中的鉛、苯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每6~12個月測定一次;未達到的,每3~6個月測定一次。其它有毒物質,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b.粉塵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c.噪聲、局部振動,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d.高溫作業按各地規定執行。
B3 檢測時機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a.連續性均衡生產的,可選擇作業任何時間;
b.非均衡生產的,應選擇作業飽和時間。
B4.檢測方法執行附錄A。

附錄C(提示的附錄)

涂裝作業場所勞動防護用品

按GB11651結合涂裝作業實際,列出涂裝作業場所常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附錄D(提示的附錄)

涂裝作業危險有害因素

根據我國歷年來涂裝作業傷亡事故、火災爆炸事故、職業中毒與職業病的實際情況,參考國外資料,除加工工業通常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外,編制了以下涂裝作業過程專業的危險有害因素。
D.1 危險因素
D.1.1 火災
火災發生必須具備氧氣、可燃物質、著火源三個條件。
D.1.1.1 可燃物質
a.有機溶劑在存放、清洗、稀釋、加熱、涂覆、流平、干燥固化及排風揮發、蒸發的易燃易爆物質;
b.污染有機溶劑涂料的廢布、紗頭、棉球、防護服等;
c.沉積漆垢、漆塵的涂裝設備內部表面、排風設施的內部空間、建筑物內墻與頂棚表面、作業現場地面。
D.1.1.1著火源
a.明火(火焰、火星、灼熱):涂裝作業場所內部或外部帶入的煙火,焊接火花,烘干設備過熱表面,燈具破裂時的明火,加熱的鋼板,照明燈具的灼熱表面,設備、工件、管道、散熱器、電器等過高溫度的表面;
b.摩擦沖擊:工件、鋼鐵工具、容器相互碰撞,帶釘鞋或鞋底夾有外露金屬件與地坪撞擊等;
c.電器火花:電路開啟與切斷、斷路、過載、行燈破裂,線路電位差引起的熔融金屬,保險絲熔斷,外露灼熱絲等;
d.靜電放電:靜電噴漆槍與工件間距離過近,使用、儲存、輸送有機溶劑的設備、容器、管道靜電積累或容器、管道破裂,傾倒有機溶劑等;
e.雷電;
f.化學能:自燃(如亞麻籽油、漆垢、沾染涂料的纖維堆積蓄熱),物質混合劇烈放熱反應(如聚酯漆與引發劑),加熱涂料時添加有機溶劑,鋁粉受潮產生氫氣放熱自燃;
g.日光聚集。
D.1.1.3 增加燃燒危險性因素
a.有限空間富氧狀態;
b火災時繼續通風;
c.盛裝涂料的壓力容器、管道破裂與容器傾復后液體流淌和擴散;
d.比空氣重的有機溶劑蒸汽積聚的低凹地方(如地溝、地坑等);
c.氣溫高。
D.1.2 爆炸
有限空間及通風不良處所,易燃氣體及粉塵積聚達到爆炸極限,遇到著火源瞬間燃燒爆炸。
D.1.3 電泳、靜電噴涂和電熱干燥設備所致觸電。
D.1.4 有限空間缺氧窒息。
D.1.5 酸、堿濺落灼傷、燙傷。
D.2 有害因素
D.2.1 生產性粉塵
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可造成塵肺等呼吸道疾病等.
a.矽塵:噴砂作業;
b.氧化鐵塵:噴丸、拋丸及機械、手工干式打磨、磨光等作業;
c.有機粉塵:噴涂粉末涂料及打膩子、磨光、除舊漆等作業。
D.2.2 生產性有毒粉塵和氣溶膠
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膚侵入人體。有的可刺激粘膜(上呼吸道),有的引起過敏反應或皮炎,有的造成急、慢性中毒,有的可以或可能致癌、致畸、致突變,有的可危害男性生殖功能等。
a.有機溶劑:涂漆及有機溶劑除油等作業,不適當的用有機溶劑清洗皮膚或服裝。
b.漆霧:噴漆作業;
c.有毒物質(鉛、鉻等)粉塵、煙霧:噴涂、打磨、熱加工`等作業;
d.酸、堿蒸汽:化學除銹作業。
D.2.3 有害物理性因素
a.噪聲、振動:通風機、噴丸機、拋丸機、空壓機和電機等設備運轉,噴砂、機械打磨等作業;
b.高溫、輻射熱:烘干作業;
c.有害輻射線、微波:光固化、紅外線干燥、靜電噴涂等作業,涂料中的熒光物質。涂裝作業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信息處理,其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應遵守GB/T1386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