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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標準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分類:最新資訊 關 鍵 字: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發布時間: 2014-03-28
資訊介紹: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6)城科字第263號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術研究所主編的《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業經審查,現批準為行業標準,編號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安全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學研究所歸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術研究所負責解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2年1月8日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主編單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術研究所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關于發布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2〕5號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6)城科字第263號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術研究所主編的《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業經審查,現批準為行業標準,編號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安全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學研究所歸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術研究所負責解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2年1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建筑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本規范亦適用于其他高處作業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條 本規范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4條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2.0.1條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 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 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6條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 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臨邊作業

  第3.1.1條 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蓬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和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 臨邊防護欄桿桿件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于72mm,欄桿柱小頭直徑不應小于80mm,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下桿梢徑不應小于60mm,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釘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扎固定。

  四、鋼管橫桿及欄桿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 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L50×5角鋼,其上下各鉆一孔,然后用1mm螺栓與竹、木桿件栓牢。

  3 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

  卸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3.1.4條 臨邊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及構造型式見附錄二。

  第二節 洞口作業

  第3.2.1條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隔10m設一道安全網。

  三、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四、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屋面和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能防止挪動移位。

  二、樓板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 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大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垃圾井道和煙道,應隨樓層的砌筑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管道井施工時,除按上款辦理外,還應加設明顯的標志。如有臨時性拆移,需經施工負責人核準,工作完畢后必須恢復防護設施。

  六、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七、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間距不應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笆)。

  八、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九、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 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見附錄二之(一),防護設施的構造型式見附錄三。

第四章 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攀登作業

  第4.1.1條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 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1.3條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第4.1.4條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s,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 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見附錄四附圖 4.2。

  第4.1.11條 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構造形式參見附錄四附圖4.3。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1/20,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見附錄四附圖 4.4。1為繩的長度。

  第4.1.12條 鋼屋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屋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屋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 懸空作業

  第4.2.1條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條 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規范有關章節進行防護。

  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1.5條 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 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蓬和小平臺時,應設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 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用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天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1m。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 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操作平臺

  第5.1.1條 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取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

  四、操作平臺可采用Φ(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組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大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 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 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5.1.4條 操作平臺的力學計算與構造型式見附錄五之(一)、(二)。

  第二節 交叉作業

  第5.2.1條 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2條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 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電梯的進出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圍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

  第5.2.6條 交叉作業通道防護的構造型式見附錄六。

  第六章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 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 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附錄一本規范名詞解釋

名詞

說明

臨邊作業

施工現場中,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于80cm時的高處作業

樓板、屋面、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的;墻上,高度小于75cm的孔洞

樓板、屋面、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等于或大于25cm的孔洞;墻上,高度等于或大于75cm,寬度大于45cm的孔洞

洞口作業

孔與洞邊口旁的高處作業,包括施工現場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樁孔、人孔、溝槽與管道、孔洞等邊沿上的作業

攀登作業

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設施,在攀登條件下進的高處作業

懸空作業

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操作平臺

現場施工中用以站人、載料并可進行操作的平臺

移動式操作平臺

可以搬移的用于結構施工、室內裝飾和水電安裝等的操作平臺

懸挑式鋼平臺

可以吊運和擱支于樓層邊的用于接送物料和轉運模板等的懸挑型式的操作平臺,通常采用鋼構件制作

交叉作業

在施工現場的上下不同層次,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附錄二臨邊作業防護欄桿的計算及構造實例

  (一)桿件計算

  防護欄桿橫桿上桿的計算,應按本規范第3.1.3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外力為活荷載(可變荷載),取集中荷載作用于桿件中點,按公式(附2-1)計算彎矩,并按公式(附2-2)計算彎曲強度。需要控制變形時,尚應按公式(附2-3)計算撓度。荷載設計值的取用,應符合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的有關規定。強度設計值的取用,應符合相應的結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 彎矩:M=Fl/4            (附2-1)

  式中M——上桿承受的彎矩最大值(N·m);

    F——上桿承受的集中荷載設計值(N);

    l——上桿長度(m)。

  2彎曲強度:M≤Wnf(附2-2)

   式中M——上桿的彎矩(N·M);

     Wn——上桿凈截面抵抗矩(cm3);

     f——上桿抗彎強度設計值(N/mm2)。

   3撓度:

   

  式中F——上桿承受的集中荷載標準值(N);

    l——上桿長度(m),計算中采用1×1.3mm;

    E——桿件的彈性模量(N/),鋼材可取206×0.3N/;

    I——桿件截面慣性矩( )。

    注:①計算中,集中荷載設計值F,應按可變荷載(活荷載)的標準值Qk=1000N乘以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Q=1.4取用。

      ②抗彎強度設計值,采用鋼材時可按f=215N/取用。

      ③撓度及容許撓度均以mm計。

  (二)構造實例

      

   

  附錄三洞口作業安全設施實例
      

     

  附錄四攀登作業安全設施實例

      





  附錄五操作平臺的計算及構造實例

  (一)移動式操作平臺

  1 桿件計算:操作平臺可以Φ48×3.5mm鍍鋅鋼管作次梁與主梁,上鋪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作鋪板。鋪板應予固定,并以Φ48×3.5mm的鋼管作立柱。桿件計算可按下列步驟進行。荷載設計值與強度設計值的取用同附錄二。

  (1)次梁計算:

  ①恒荷載(永久荷載)中的自重,鋼管以40N/m計,鋪板以220N/㎡計;施工活荷載(可變荷載)以1500N/㎡計。

  按次梁承受均布荷載依下式計算彎矩:M=18ql2(附5-1)

  式中M——彎矩最大值(N·m);

    q——次梁上的等效均布荷載設計值(N/m);

    l——次梁計算長度(m)。

  ②按次梁承受集中荷載依下式作彎矩驗算:M=18q12+14ql(附5-2)

  式中q——次梁上僅依恒荷載計算的均布荷載設計值(N/m);

    F——次梁上的集中荷載設計值,可按可變荷載以標準值為1000N計。

  ③取以上兩項彎矩值中的較大值按公式(附2-2)計算次梁彎曲強度。

  (2)主梁計算:

  ①主梁以立柱為支承點。將次梁傳遞的恒荷載和施工活荷載,加上主梁自重的恒荷載,按等效均布荷載計算最大彎矩。

  立柱為3根時,可按下式計算位于中間立柱上部的主梁負彎矩:

  

  式中q——主梁上的等效均布荷載設計值(N/m);

    l——主梁計算長度(m)。

  ②以上項彎矩值按公式(附2-2)計算主梁彎曲強度。

  (3)立柱計算:①立柱以中間立柱為準,按軸心受壓依下式計算強度:

  

  式中σ——受壓正應力(N/);

    N——軸心壓力(N);

    An——立柱凈截面面積();

    f——抗壓強度設計值(N/)

  ②立柱尚應按下式計算其穩定性:

  

  式中φ——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按立柱最大長細比λ=li采用;

    A——立柱的毛截面面積()。

  注:①計算中的荷載設計值,恒荷載應按標準值乘以永久荷載分項系數Q=1.2取用,活荷載應按標準值乘以可變荷載分項系數Q1.4取用。

    ②鋼管的抗彎、抗壓強度設計值可按f=215N/取用。

  

  (二)懸挑式鋼平臺

   1桿件計算:懸挑式鋼平臺可以槽鋼作次梁與主梁,上鋪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并以螺栓與槽鋼相固定。桿件計算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荷載設計值與強度設計值的取用同本附錄(一)。鋼絲繩的取用應按現行的《結構安裝工程施工操作規程》YSJ404—89的規定執行。

  (1)次梁計算:

  ①恒荷載(永久荷載)中的自重,采用10cm槽鋼時以100N/m計、鋪板以400N/㎡計;施工活荷載(可變荷載)以1500N/㎡計。按次梁承受均布荷載考慮,依公式(附5-1)計算彎矩。當次梁帶懸臂時,依下式計算彎矩:

  

  式中λ——懸臂比值,λ=mlm——懸臂長度(m);

    l——次梁兩端擱支點間的長度(m)。

  ②以上項彎矩值按公式(附2-2)計算次梁彎曲強度。

  (2)主梁計算:

  ①按外側主梁以鋼絲繩吊點作支承點計算。為安全計,按里側第二道鋼絲繩不起作用,里側槽鋼亦不起作用計算。將次梁傳遞的恒荷載和施工活荷載,加上主梁自重的恒荷載,按公式(附5-1)計算外側主梁彎矩值。主梁采用20cm槽鋼時,自重以260N/m計。當次梁帶懸臂時,先按公式(附5-7)計算次梁所傳遞的荷載;再將此荷載化算為等效均布荷載設計值,加上主梁自重的荷載設計值,按公式(附5-1)計算外側主梁彎矩值:

  

  式中R外——次梁擱支于外側主梁上的支座反力,即傳遞于主梁的荷載(N)。 

 

②將上項彎矩按公式(附2-2)計算外側主梁彎曲強度。

  (3)鋼絲繩驗算:①為安全計,鋼平臺每側兩道鋼絲繩均以一道受力作驗算。鋼絲繩按下式計算其所受拉力:

  T=ql/2sinα            (附5-8)

  式中T——鋼絲繩所受拉力(N);

    q——主梁上的均布荷載標準值(N/m);

    l—主梁計算長度(m);

    α——鋼絲繩與平臺面的夾角;當夾角為45°時,sinα=0.707;為60°時,sinα=0.866。

  ②以鋼絲繩拉力按下式驗算鋼絲繩的安全系數K:k=FT≥[K](附5-9)

  式中F——鋼絲繩的破斷拉力,取鋼絲繩的破斷拉力總和乘以換算系數(N);

  [K]——作吊索用鋼絲繩的法定安全系數,定為10。

  2結構構造:

   

  附錄六交叉作業通道防護實例 

   

  附錄七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的
    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術研究所

  參加單位: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上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潘鼐、張錫榮、林木發、邱光培、夏愛國、劉長富、李雅生、趙敖齊、董松根、朱凌興、張國琮、鄔鶴慶、何曄、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