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9日,原告某國際家具城物業管理中心,把家具城精品市場二樓隔熱層工程包工包料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被告廖某施工。當日,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了承包價格與付款方式等權利義務。8月26日,被告廖某組織施工隊施工,施工期間工人蘭某在工作時不慎墜落身亡。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及蘭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先由原告一次性代為賠償給蘭某遺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7萬元,原告當日向蘭某親屬支付清賠償款,被告也于當日簽字確認賠償金額。而后原告以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第二款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工傷事故由被告自行負責,原告概不負責”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其墊付的賠償款17萬元。(實習生張永川 首席記者劉太金整理)
斷案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嚴格保護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對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造成侵害的,賠償義務人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本案原、被告關于房屋修繕合同簽訂的承包協議,實際上屬于承攬法律關系。協議書第二款約定“乙方要確保安全施工,如施工中出現工傷事故均由乙自行負責,甲方概不負責”,此條款顯失公平。根據法律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承攬人廖某應負賠償責任,定作人原告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施工隊施工,系選任不當,并且作為合同的受益方,也應負擔一定的責任。
被告與死者蘭某已形成雇傭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雇員蘭某在雇傭活動中受害,應由雇主廖某負擔賠償責任,賠償協議簽訂后,原告代為墊付了全部賠償款,被告應把應該由自己負擔的賠償款支付給原告。
結合本案事實與有關法律規定,最后法院判決由被告支付給原告墊付總額的60%,計人民幣102000元。